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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規范垃圾運輸車和消納場標準
《瀘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于2月14日起施行5年。新修訂的《辦法》明確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實行核準,運輸車輛應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篷布裝置,確定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選址和建設要求,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規范,污染環境的現象得到遏制。
《辦法》規定,本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運營管理。在我市從事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的車輛應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資格;具備健全的車輛運營、管理及企業運營等管理制度;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篷布裝置。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做到隨車攜帶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密閉運輸,防止遺撒,禁止超載;禁止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處置建筑垃圾。
《辦法》還對施工單位提出了具體要求:按照揚塵污染治理“六不準、”的標準要求,施工單位應當規范打圍作業,硬化主要施工道路,濕法作業,設置過水槽、高壓水槍等車輛沖洗設施和廢水收集設施,定時清掃施工現場和密閉運輸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一時無法清運的應堆放覆蓋,做好邊坡處置。加強裝載過程中的防塵抑塵,不準高空拋撒建渣,并安排專人從事進出口車輛沖洗及現場環境衛生工作,嚴禁車輛帶泥出門。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運輸。
《辦法》指出,申請人持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清單;消納場環境衛生和管理制度;封場綠化、復墾或者平整設計方案;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建、規劃、國土、環保、交通、水務、安監等部門現場踏勘規定選址的證明文件等材料,向消納場所在地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消納證》,方可設置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
建筑垃圾填埋場應選擇具有自然低洼地勢的山坳、采石場廢坑等地點,并應滿足交通方便、運距合理的要求。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者有滑動崩塌危險的地區;基本農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保護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設置的其他區域不得設置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關閉后,要求按照原審批的設計方案實現用地功能。
《辦法》還要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單位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證》。零星裝修或者維修房屋產生建筑垃圾的業主或者施工單位、個人應通過物業管理公司或社區,委托轄區內已備案、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單位或企業統一處置。